成功案例
精装房质量存在瑕疵是否可以主张逾期交房违约金
2019年5月,王某购买了A房地产公司开发的精装商品房一套,合同约定房屋总价为740020元。合同约定:出卖人应当于2020年12月30日前将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出卖人逾期超过90日,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付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合同还对其他相关权利义务均作了明确约定。
2021年3月,A房地产公司通知王某收楼,王某收房后发现房屋存在多处质量问题。他向开发商提出后,开发商虽进行维修,但维修进度较慢。王某认为开发商维修进度太慢影响其正常使用,应当进行赔偿,故向法院起诉,要求开发商支付逾期交付违约金46325.25元及其他费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依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原告主张自2020年12月31日起至2021年11月8日按合同约定的逾期交房违约责任条款向其支付违约金。被告辩称其不存在逾期交房的情况,不应承担逾期交房违约责任。案涉合同约定交付日期为2020年12月30日,但被告在2021年3月23日才向原告送达《期楼收楼通知书》,故从2020年12月31日起至2021年3月23日止被告应当承担逾期交楼的违约责任,即被告应当支付原告逾期交楼违约金12069元。原告陈述的修复问题不属于双方合同约定的足以导致房屋无法正常居住使用的质量问题,而属于售后质量修复问题,故其主张的2021年3月23日之后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本案提醒我们买受人,在行使权利时,要注意权利的边界问题,应当在符合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合法合理地主张自己的权利。针对问题要就事论事,不能随意扩大权利行使。适时适当适度,才是权利行使的应有之义。郑 莉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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