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精装修房屋出现质量上的问题应由谁来负责
2007年底,家住北京海淀区的刘女士花120万元购买了一套精装修房。可两个月后,刚拿到新房钥匙的她就对这套精装修房进行了重新装修。已经精装修好的房屋怎么会又重新装修呢?
原来,刘女士验房时,就发现厨房的地砖有很多缺损,卫生间里也有大片积水,并且客厅吊顶参差不齐、地板的裂缝大和房门拉手部分坏掉等等,刘女士看到这一些状况当时就急了,开发商见此答应马上修理,可是等了1个星期也没有动工。经过刘女士一次又一次不厌其烦地找开发商,开发商终于派装修队来给她修理了。
3个星期过后,开发商声称房子修理完毕,可以完全放心入住。但当刘女士再次验房时又发现,开发商除了把室内的墙体铲平了外,地板毛病依旧,当初开发商答应的修缮,很多都没做或没改好。忍无可忍的刘女士索性自己找来了装修工人,彻底把房子重新装修。
跟刘女士家遭遇相似的还有不少家,小区内随处可见的装修工人,证明大部分业主都在重新装修自己的“新家”。对此很多业主不禁要问,该如何维权呢?本人认为,应根据我们国家《合同法》有关法律法规,购房合同生效后,买房人与开发商就房屋的品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能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在《合同法》第148条规定: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发展要求,致使不能够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在《合同法》第153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发展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发展要求。同时该法第154条规定:当事人对标的物的质量发展要求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能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本法第62条第一项:质量发展要求不明确的,依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特定标准履行。
当然,如果开发商已知而故意隐瞒较严重的房屋的品质瑕疵,是要承担对应的民事责任。我国《合同法》第150条——第155条对瑕疵担保义务作了详细的规定。在标的物存在瑕疵时,出卖人负有瑕疵担保义务,买受人享有瑕疵担保请求权。
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较早前公布的,《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如果购买的商品房因质量上的问题极度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房户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相应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同时,如果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上的问题,在保修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修复责任;房地产开发企业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房户能自行或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别的损失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
综上所述,开发商因交付的房屋的品质不合格是要承担对应的违约责任。如像刘女士一样,发现了自己购买的房屋的品质不合格,业主能要求开发商承担修理房屋、更换房屋、重建房屋、退房、减少房价等违约责任,如果买房人还有别的损失的,也能要求开发商赔偿相应的损失,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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